龙岗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8-03-26 点击数: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龙岗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实施细则》,统一规范全区教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种类

1、婚假 2、产假 3、看护假 4、丧假 5、病假 6、事假 7、哺乳假 8、探亲假

二、假期时间

1、婚假5天。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

2、符合国家规定年龄初婚的女性教工,其中广东省户口:98天(计划内第一胎或第二胎),80天(政策内奖励30天+广东省户政策50天),30天(难产剖腹产);广东省外户口:98天(计划内第一胎或第二胎),30天(政策内奖励),30天(难产剖腹产)。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孩,增加15天,寒暑假可以顺延(公休假和法定假日不扣除)。

3、看护假,男教师在其配偶产假期间可给予15天看护假。

4、教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教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5、病假凭医院医生证明确定。

6、事假按实际情况确定。

7、哺乳假,产假期满至婴儿一周岁。

8、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得另行安排。

9、按《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1)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日,手术后7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2)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日;

(3)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日。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可以顺延。

三、假期批准

1、教工请婚假、产假、丧假、看护假、哺乳假、病假、事假须经批准才能有效。

学校教工:请假一个月以内的,街道所在学校由教办审批,非街道所在学校由学校审批;一个月以上至半年以内由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半年以上由区教育局领导审批。

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主要负责人不离开本市请假2天以内(含两天),填写《龙岗区教工请假申请表》,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学校主要负责人不离开本市请假3天以上(含三天)及离开本市1天以上(含一天),填写《龙岗区教工请假申请表》,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2、教工无故旷工(或请假没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学校应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请假程序

1、教工请假必须用区教育局统一印制的《龙岗区教工请假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若因突发原因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用电话或委托人请假,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请病假一个星期以上的,应凭街道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请病假三个月及以上的,应凭龙岗中心医院或龙岗区人民医院证明,并按假期批准权限办理。

3、请产假的教工在生产后,应向学校提供出生证、病历等,由学校(教办)送《龙岗区教工请假申请表》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

4、请哺乳假教工应于产假期满前,向学校提出申请,若学校同意,由学校(教办)送《龙岗区教工请假申请表》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

五、假期待遇

1、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在规定的期限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

(1)全国工资发放办法:(一)在两个月以内全国工资全额发给;(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全国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全国工资全额发给;(三)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全国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全国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全国工资按90%计发;(四)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南粤杰出教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全国工资全额发给。全国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3)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

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按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执行。

3、事假。(1)全国工资发放办法:(一)全年累计在一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全国工资全额发给;(二)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其本人的全国工资的80%计发;(三)全年累计超过二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其本人全国工资的60%计发;(四)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全国工资停发。

(2)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资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

(3)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

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按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执行。

4、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教师,产假期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计发。

5、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以上病假、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教工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6、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标准,接受节育手术的在职国家机关教工、企事业单位员工,经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输精管结扎的,补助200元;

(2)输卵管结扎的,补助300元;

(3)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补助100元;

(4)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补助200元;

7、探亲假路费报销按深人发[1996]81号文执行。

8、享受各类假期的教师物价补贴照发。

9、每月的工作天数按21.5天计算。

六、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工。

2、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工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4、对于无故旷工(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教工,学校应及时敦促其本人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辞退处理。对于需要辞退的教工,学校校长应及时提出书面辞退建议上报区教育局,须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将辞退建议告知其本人 (无法通知其本人的应通知其父母或配偶),允许其提出异议和申辩。学校辞退教工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学校领导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学校领导负责。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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