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湾中学章程

作者: 时间:2018-03-23 点击数: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9号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湾中学)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湾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你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局核准的《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湾中学章程》,经深圳市龙岗区公办中小学章程审核专业小组审核及龙岗区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3月21日龙岗区教育局局 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修改。请你校及时发布、广泛宣传学校章程,并以 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 则和依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湾中学章程

 

( 2015年5月28日学校第三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年月日经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

序言

学校创办于1984年,原名为宝安县沙湾中学。1993年因撤宝安县分设龙岗区、宝安区,学校改为龙岗区沙湾中学。1997年合并到布吉高级中学。2005年8月从布吉高级中学分离,迁回原校址,并恢复原校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校办学使命,推进依法办学,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湾中学。

校址法定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110号;网址为http://szswzx.szlg.edu.cn。

第三条 学校隶属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为全民所有制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办学设计规模为36个班。

第五条 学校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办学理念。

第六条 学校以“建和谐、快乐、幸福的校园,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办学目标。

第七条 学校以“崇德、明礼、好学、奋进”为校风。

第八条 学校以“敬业、修德、慎思、善导”为教风。

第九条 学校以“好学、乐学、善学、博学”为学风。

第十条 学校校徽的含义为:内外两个同心圆,象征师生同心、家校合力,共同圆梦,寓意圆满,也体现学校的办学目标“建和谐、快乐、幸福的校园,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中心黄、蓝、绿三个“S”和白色的“W”代表“沙湾中学”;黄色代表光明,蓝色展现博大,绿色寓意希望,三个色块呈波浪形,寓意学生倘佯在知识的海洋中;中间白色的“W”切分成五条白线象征着学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建立决策、执行与监督健全的学校治理结构。学校在党组织政治核心统领下,构建起以学校章程为依据,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民主参与的学校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分设若干党支部,保障国家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落实,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学校加强党组织建设,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少年先锋队等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作用、纪律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校长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二)组织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期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思想品德教育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依法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的规章制度,领导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纪律处分;

(六)组织财经小组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依法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发挥教育公共资源的效益;

(七)尊重并支持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法定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要认真听取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八)致力弘扬学校校风、教风和学风;

(九)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科研、总务等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长、党总支部书记、副校长、党总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学校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学生处、教学处、总务处、安全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办公室是学校综合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校人事劳资、文秘、宣传等工作。

(二)学生处是学校管理学生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校的德育、班级管理、班主任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教学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教学常规、质量管理等工作。

(四)总务处是学校管理后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后勤保障、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安全办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综合治理等工作。

各处室的设置、领导成员职数与任职,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全面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参与学校建设、实施民主监督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文化建设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制度;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方案、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岗位设置与职称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制度或措施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建设性、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评议与考核学校领导干部及管理部门;

(六)选举工会主席、选聘校务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人士、教育专家代表。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社区人士和教育专家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至少两次,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并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大会等组织形式密切家校关系,做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和谐统一。

第十九条  学校重视共青团和学生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活动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活动中的组织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发挥学术组织在教师继续教育、职称评聘、课题研究、名师培养等专业化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和学校重要建设中的智库功能。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持与社区、社会教育基地以及各类教育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广泛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实现开门办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持与退休教职工和毕业学生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校友对学校教育的建设性作用、对社会教育的辐射性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涉及经济、人事、课程管理、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的重大事项实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国家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实行,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章程制定并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优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校史资料、基层工作资料和师生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的学生校内申诉处理机构,受理及处理学生申诉事宜;成立由党支部、工会相关人员、教师代表组成的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运用听证、调解等手段,解决与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竞争上岗。学校以校长为代表,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教职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学校依法、依照上级文件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教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岗位晋级。

学校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教育工作者权利;

(二)教育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职员工权利;

(三)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教职员工权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和教育工作者义务;

(二)遵守教育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发布的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按照学校安排担任包括年级组长、班主任、科组长、备课组长在内的管理工作和包括竞赛辅导、社团辅导在内的教育教学工作,服从学校的其他安排。

第三十条 学校对全体教职员工定期开展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促使全体职工形成终身学习的习惯。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教职员工按时足额领取薪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提供安全良好的工作条件。

学校对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奖惩制度,鼓励卓越优秀行为,处理违纪行为。

学校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名师和干部推选等人事活动中,倡导和构建相互欣赏、公平公正的工作风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学校将予以教育、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予以缓聘、转岗或辞退;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全体教职员工应该关心、爱护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主动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参加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水平。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未成年人及公民的权利;

(二)教育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赋予初中学生的权利;

(三)学校规章制度赋予学生的权利;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及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教育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规定初中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学校制度规定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上级招生的有关精神,学校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第三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并报到注册为本校学生的,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其建立和维护学籍档案。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文明班评比等管理制度,帮助学生学会自主学习、自主生活、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鼓励表扬优秀学生,按照规范程序教育、帮助、处分违纪学生。

第四十条 学校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支持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全体学生应该尊重每一位教职员工,珍惜教职员工的劳动成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残疾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通过教学、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公德、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心理健康等教育。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制,建立和执行德育工作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与课程标准,开足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成立学校课程研究中心,负责制定本校课程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学校围绕育人目标,提倡国家课程与地域和学校实际情况结合,进行校本化实施。鼓励教师开发适合校情、学情的校本课程,积极建设富于学校特色的优质校本课程体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体系,加强常规教学研究和管理,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科学的质量保障机制,保证课程实施的效果。

学校构建年级组和学科组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充分发挥年级组、教研组以及备课组等基层组织在课程管理和课程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弘扬严谨求实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所有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学校每年提前由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提出财务预算,总务处负责汇总编制成学校年度预算,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各内设机构为学校预算实施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确保学校固定资产、资金以及易耗物品的科学管理和依法依规使用。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集体评议组织,对于小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核、招评标、购置、验收等环节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和纪律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求全体教职员工在各类经济活动及相关工作行为中廉洁守纪,避免铺张浪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办学条件由政府负责保障,学校应具备符合标准的校舍、设备设施、图书等。

学校加强校舍、资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建立健全赔偿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学校将财务工作报告作为代表审议的重要议题。

第七章 安全与健康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任务,落实安全工作的各种应急预案与工作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与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工作制度,组织教师、学生定期体检,并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保证学生在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的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噪声、饮用水等符合卫生要求。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预防季节性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

(二)学校发生撤并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治理结构等内容已不适应或者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修订本章程,须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方可启动修订程序。修订过程需履行规定的程序,由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获得三分之二的代表表决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经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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